【传统文化进机关】儒家故事丨董仲舒:春秋决狱
发布日期: 2023- 10- 19 17: 02 信息来源: 孔子研究院 浏览次数: 字体:【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倡导的一种审判案件的裁决方式。凡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有一天,小王的父亲与老张吵架,后来发展到相互斗殴。老张拔出佩刀,刺伤小王的父亲。小王见状急忙抄起一根木棍回击老张,在相互厮打的过程中,小王误伤了父亲。根据汉朝法律的明文规定,“殴父,当枭首”。殴打父母,要判处死刑。西汉廷尉张汤审理这一案子时,左右为难,不知如何裁断,于是向董仲舒请教。董仲舒回答说:“父子血脉相连,儿子见到自己的父亲被人殴打,’莫不有怵怅之心’,挺身而出解救危难,实属情非得已。在混战中误伤至亲,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春秋》记载了一则故事,可以作为参照。有一个年轻人叫许止,他的父亲身染重病。许止熬好药之后,没有先尝尝就喂给他父亲喝。结果导致其父吃错了药而病故。当时的法官鉴于许止不存在’弑父’的动机,所以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小王误伤其父案和许止喂药案件一样,不存在殴父的动机。所以不应该处以枭首之刑。”董仲舒从这一判例中总结出一条审判原则——“原心论罪”,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分析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邪恶,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更要从重从严处罚。

不久,廷尉张汤又一次登门拜访,为两件疑案向董仲舒请教:

第一件案件涉及藏匿罪。有一位老人一直没有孩子,一个偶然的机会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儿。老人抱回家后,尽心尽责抚育小孩。几年之后,小孩长大成人。在一次斗殴事件中,老人的养子刺死了对方。养子逃回家后,把事件经过详详细细告诉了他的养父。养父听说事件经过之后,连忙把养子藏匿起来。但是纸包不住火,最终这一血案被当地司法官吏侦破,父子俩人都被逮捕归案。董仲舒看完案件材料之后,回答说:根据《诗经》、《春秋》大义,养父如同亲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古已有之的法律条款。这位老人虽然窝藏了养子,根据法理和伦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廷尉张汤点头称是,没有追究这位老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件案子和婚姻有关。一位女子的丈夫出海打鱼,遭遇大风大浪。船只被海浪打翻,渔民都葬身大海。这位女子听到这一噩耗后,整天以泪洗脸,痛不欲生。然而三个月不到,婆婆居然自作主张,把儿媳嫁给他人。邻居听说后,纷纷议论说:这位女子的丈夫遭遇海难,还没有葬埋,就匆匆忙忙嫁人。对于这种伤天害理的女人,理应杀一儆百!董仲舒认为,“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这位女子再嫁并没有征求她本人的意愿,而是由她婆婆一手操办。因此,这位苦命的女子无罪,应免除对当事人的处罚。

董仲舒这种援引儒家经义作为裁判司法案件的方法对古代社会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往往按照动机以及儒家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春秋决狱”是古代司法领域的重大事件,儒家思想开始影响司法领域,标志着儒家思想已处于与法律并肩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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